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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生培训材料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7 15:59:57

特别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2.根据我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以下情形,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一、考试时间及重要时间点
调试耳机:12月15日(周五)下午16:00—19:00可到考场所在教学楼试音
考试时间:英语四级:12月16日(周六)09:00—11:20
英语六级:12月16日(周六)15:00--17:25
英语考试时间安排
8:45/14:45 第一次铃 检查证件(三证),考生入场
9:00/15:00 第二次铃 监考员下发考试材料,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填写答题卡和粘贴条形码,不得开启试题册
9:10/15:10 第三次铃 考试正式开始,在答题卡1上作答作文
9:40/15:40 第四次铃 听力考试开始,开启试题册
10:05/16:10 第五次铃 听力考试结束,考生停止作答,监考员收答题卡1(四级听力为25分钟,六级听力为30分钟)
10:10/16:15 第六次铃 考生继续作答阅读和翻译部分
11:20/17:25 谄叽瘟� 考试结束,考生停止作答,待监考员清理完  试题材料后离开考场
上午09:00 ~ 11:20 / 下午15:00 ~ 17:25封闭所有考场;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作缺考处理。考试全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退场。
注意:本次CET四级考试无故缺考者,取消2018年6月四级考试报名资格。
二、携带证件的要求
考生请带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三者缺一不可。
遗失办理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下午18:00,手续如下:
1.学生证遗失:二级学院开出在校证明并签字盖章(贴本人照片);
2.身份证遗失:完成手续1后,到保卫处办理身份证遗失证明;
3.准考证遗失:到教务处申请补办。
三、携带考试用品的要求
考生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耳机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书包、手机、食品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否则以违纪或作弊处理。
四、考试期间的要求
1.答题卡填写和条形码粘贴
监考员将试题册、答题卡1、答题卡2下发后,考生在其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提前开启试题册。考生需将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不贴或毁损条形码均视为考试违规。答题卡信息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2.考试结束铃声响时,立即停止答题,将考试材料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任何考试材料(包括试题册、答题卡1、答题卡2)带出考场,否则以考试违纪处理。
五、特别提醒,根据CET考试相关规定,以下行为视为违纪或作弊:
1.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2.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
3.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
4.考生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
5.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
6.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7.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8.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按照规定将其放在指定的位置。
CET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
考生违纪作弊界定(摘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新增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侔耸踔唬骸霸谝勒展夜娑ㄓΦ碧峁┥矸葜っ鞯幕疃校褂梦痹臁⒈湓斓幕蛘叩劣盟说木用裆矸葜ぁ⒒ふ铡⑸缁岜U峡ā⒓菔恢さ纫婪ǹ梢杂糜谥っ魃矸莸闹ぜ榻谘现氐模幸刍蛘吖苤疲⒋蛘叩ゴΨ=稹!�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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