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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24 10:29:35

永川府发〔2010〕61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1123日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全区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永川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技奖)。

    区科技奖包括科技项目研发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科技著作奖和软科学奖等4个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员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境内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广的个人或组织。

  第八条 永川区科技项目研发奖的推荐提名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围绕全区主导产业,在科学技术进步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创新的;

(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研发,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制定某项产品标准得到重庆市级及其以上认定的;

(三)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鉴定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取得重庆市级及其以上“名优新产品”称号或著名商标,并在永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广泛前景的

第九条 永川区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提名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业类: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成果;纳入国家“863”计划,重庆市攻关计划、重点科技专项计划,永川区科技计划的推荐成果;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现有传统产业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开展后续研发取得重大突破的成果;其成果转化后在永川区内实现年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类:符合国家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后在永川区内实现年新增农业增加值2000万元以上的;

  (三)社会类:在全区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或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社会效益极其显著的。

  第十条 永川区科技著作奖的推荐提名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科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永川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出版科技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的;

(三)出版科技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体现重庆乃至全国最新科研水平,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出版科技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的;

(五)出版科技译著:译文准确,对研究永川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积极促进作用的。 

以上著作,必须经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字数在10万字以上,发行量5000册以上。

第十一条 永川区软科学奖的推荐提名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技、经济、行政管理等领域开展学术研究,应用于我区经济文化卫生建设,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标准计量、信息、教育、卫生等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在我区区域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招商引资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咨询研究成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研究报告立题意义重大,资料系统完整,数据准确可靠,提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政策性建议的。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研发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科技著作奖和软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取得特别重大科技成果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四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三条 区科技奖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具有正高职称的3名以上同专业科技人员联名;

    (四)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推荐区科技奖侯选人或者侯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区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区科技奖的两个奖项以上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区(县)、厅级科学技术奖励及其以上的。

    第十六条 区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38项。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科技项目研发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各设置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科技著作奖和软科学奖各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区科技奖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区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侯选项目予以评审。

    区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无异议后报告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区科技奖的获奖个人或组织,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区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区科技奖授奖项目总数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或通过提供虚假数据、证明材料等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给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区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侯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在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中故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获得区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推荐申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5日永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永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永府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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