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研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照课程、专业或学科设置的教学组织,是在学院领导下,按二级学院(部)的工作计划直接组织教学、开展教学研究的基础单位。为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的教风建设,加强各二级学院(部)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培养合格人才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学院各级领导和部门应高度重视、支持教研室的工作,努力为教研室建设创造条件,积极为教研室建设服务。
第一章 设置教研室的意义和目的
第三条 设置教研室的意义。教研室是高等学校最为重要的基层教学组织单位。设置教研室有利于组织、管理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利于培养青年教师成长,凝聚广大教师对学院的归属感,认真投入教学工作;有利于教学的组织实施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第四条 设置教研室的目的。保证学院教学研究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确保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有效进行;培养教师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为各项教学建设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落实并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任务;保证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教研室组建原则
第五条 组建教研室依照专业、课程性质、教学研究方向及便于管理等因素组建,由二级学院(部)领导,一般应有5名以上教师组成,并具有较为合理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知识结构。根据工作需要,教研室可下设课程组或学科组。非公共课程按照专业设置教研室,原则上一个本科专业设置一个教研室。一个教研室至少要求承担课程5门以上(含实践性课程,公共课教研室除外)。 教师人数≥5人,设教研室主任一名,教师数10人以上可设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教学、科研与课程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制定设置和调整专业教研室的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选聘条件。
1、教研室主任选聘条件。具有良好的师德,能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思想素质好,有较好的业务能力,较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协调沟通能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显著;团结同志,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具有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愿意从事一定量的教研室行政管理事务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专业对口,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职教师(以前学院聘请的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愿意,可以转为教研室主任)。
2、教研室副主任选聘条件。具有良好的师德,能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思想素质好,有较好的业务能力,较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协调沟通能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显著;团结同志,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具有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愿意协助教研室主任从事一定量的教研室行政管理事务工作;专业对口,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专职教师(以前学院的教研室主任愿意,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转为教研室副主任,资格不够者,只能转为教研室召集人)。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选聘流程。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本人自荐或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提出人选,二级学院(部)初审,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查,由人事处组织评定小组(督导办、人事处、教务处、主管教学领导、主管人事领导)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院发文任命;任期时间2年,任期满后,经考核符合要求,可以续聘后延长任期。
第九条 担任行政或教学管理工作岗位、且承担有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亦应编入相应的教研室,并应参加教研室教研活动。担任多个学院或专业课程的教师,应按主要课程或本人专业归属固定在一个教研室,但参加其他相关教研室的教研活动。
第十条 教研室的名称一般按相应专业和课程进行命名。
第十一条 教研室的设置和撤销。由各二级学院(部)提出方案,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初审。初审后汇总报教学委员会审查论证。教学委员会审查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批,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教研室负责人工作量。学年教学工作量在额定工作量上减少一定工作量,主任160个学时/年,副主任100个学时/年,召集人100个学时/年。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教研室的工作目标。
1、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的教学团队。
2、开展各项教学建设工作,优化课程设置、丰富教学资源、完善教学文档,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
3、保证本专业和本课程的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4、创建教研室的特色优势,进而形成本专业和本课程的特色和优势。
第十四条 教研室的基本职责。
1、联系并管理本教研室的教师(包括专、兼职教师)。协助学院做好教师规划、选拔、培养和考核。
2、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交流、教学观摩、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等活动。
3、协助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安排、落实教学任务,并组织实施课程教学。
4、组织教师编写教案、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其他教学基本资料。同时,组织教师命题和参与本专业及本课程的考试工作。
5、组织开展教学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6、协助学院负责本教研室所在专业教学过程安排,并负责所担任课程的教学质量监控。
7、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召集人)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召集人)工作职责。
1、负责教研室全面工作。
2、制订教研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联系并管理本教研室专、兼职教师,协助学院完成对教师的培养和考核,核算本教研室专、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
3、主持制定本教研室学科、专业、实验室、课程和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安排教学任务,督促检查本教研室教师教学情况和其他教学工作任务执行、完成情况。负责处理本教研室教师发生的教学事故。
5、主持制定有关教研室、实验室和教师等相关管理规章。
6、协调教学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研室副主任工作职责。
1、协助教研事室主任做好教研室各项工作。
2、根据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联系并管理本教研室专、兼职教师,协助学院完成对教师的培养和考核,核算本教研专、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
3、协助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本教研室学科、专业、实验室、课程和教材建设规划。
4、组织安排教学任务,督促检查本教研室教师教学情况和其他教学工作任务执行、完成情况。负责处理本教研室教师发生的教学事故。
5、协助教研室主任制定有关教研室、实验室和教师等相关管理规章。
6、协调教学工作有关事项。
第五章 教研室及教研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教研活动的目的。通过开展教研活动,了解教学情况,安排教学工作,研讨教学问题,交流教学经验;促进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同时,教研活动也是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本过程。
第十八条 教研活动的内容。教研活动应围绕人才培养的具体实践活动开展,坚持立足微观,探索具体模式,突出实践性效果的基本原则。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实际,开展教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教学工作研究、教学方法研究、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研究、人才培养方案研究、教学大纲研究、教材研究、教学任务落实、实践技能改进和实训实验室建设管理等。其主要活动内容是:
1、研究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问题。
2、研究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实习大纲。
3、研究选用各门课程教材、教学参考书,条件成熟时组织力量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
4、研究课程的教学重点、难点、复习考试、作业辅导、课堂讨论等课堂教学环节,并根据课程性质提出合理要求。
5、研究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内容与考核问题,研究如何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与创新能力。
6、研究教学手段的改革,多媒体教学资源的开发、应用及使用问题。
7、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质量。
8、组织新开课、开新课以及其它需要试讲的教师的试讲活动,对其讲授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评议、指导和鉴定。
9、结合学院实际,加强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
第十九条 教研活动的形式。业务学习、教学研究、集体备课、专题讨论会、经验交流会、教师互助听课、教学评议、各类教学检查、座谈会、评学评教活动、公开课及教学观摩活动等。教研活动的形式应根据活动内容合理采用。
第二十条 教研活动的要求。
1、教研活动应目的明确,内容充实,准备充分、落实到位,讲求实效。
2、教研活动应充分考虑兼顾外聘专任(课时)淌妥ㄖ敖淌Φ氖导是榭觯侠戆才沤萄谢疃奔洌∽龅剿薪淌Χ疾渭踊疃⒁笞龊贸銮诩锹迹毕咭钚蠢碛伞�
3、教研活动应做好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具体内容),及时总结活动的经验,不断提高教研活动质量。
4、教研活动的相关资料(含活动通知、参加人员名单、总结等)应妥善保管归档。
5、二级学院(部)和负责有教学任务的管理部门,应对每次教研活动开展的情况及效果及时进行总结,每学期期末将学期教研活动书面总结交教务处备案。
6、教研活动的情况,将纳入所在二级学院(部)工作的评估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研活动的组织实施。
1、教研活动应依据教学需要及时开展,原则要求1~2周组织一次,每学期不少于15次。
2、二级学院(部)和负责有教学任务的管理部门,在教研活动中计划、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教研活动的督导。
1、各二级学院(部)和负责有教学任务的管理部门应对课程组教研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领导,应督导和指导各课程组教研活动的开展。
2、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部)教研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了解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第六章 教研室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加强对教研室建设的宏观调控,并将教研室建设和教研室工作纳入二级办学指标体系,将教研室建设作为对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领导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对教研室进行检查、评估。检查结果作为教研室工作评估和考核教研室主任的重要依据。教研室工作检查、评烙山涛翊Χㄆ诨虿欢ㄆ谧橹萄被崞郎蟆6院细窠萄惺遥г航岷献ㄒ岛脱Э平ㄉ瑁哟笤谙钅可瓯ê途逊矫娴姆龀至Χ取�
第二十六条 合格教研室工作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研室建设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得力、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2、能正确处理好教学、科研之间的关系,始终把教学工作作为教研室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教研活动正常,教学资料、活动台账齐全,成效显著。
3、教研室成员团结向上,同心协力,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整体教学质量优良,无教学事故发生。
4、专业开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题库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5、积极参与教改、科研和工程实践,积极承担教研科研任务,成绩明显。
6、有下列情况之一,教研室不能评为合格。
(1)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教研活动开展低于规定标准;
(3)教学文件、教学环节资料不齐全;
(4)教研室成员中有1/3年度考核测评排在二级学院(部)后1/3;
(5)有教学事故发生;
(6)非自然因素人均教学工作量不到规定的80%;
(7)在教学、科研、测评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合格教研室工作评估办法。
1、各教研室均须对照第二十六条进行自查、自评,并提交书面申请和自评报告交所在二级学院(部),由各二级学院(部)汇总后上交教务处。
2、教务处整理好所有检查、评估的教研室资料后组织召开教学委员会,对各教研室进行现场检查,教研室主任述职,教学委员会现场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给出分值。通过各教研室所取得的分值评选出合格或不合格教研室,对不合格教研室教学委员会要指出问题所在,并要求限期整改。
3、教务处汇总教学委员会对各教研室的评审结果后上报分管教学院长及院长。
4、教研室工作每学期检查、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占该单位年终工作考核的一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召集人)考核。
1、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组织本学院(部)教学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全体教研室主任成立考核小组。
2、考核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涵盖师资培养、教学任务完成、教学组织与管理、教研科研和学术活动开展、实验室和教研室建设等方面。
3、考核方式。教研室主任填写考核表,考核小组听取教研室主任对当学期工作述职,然后,由考核小组提问,最后,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打分考核。通过考核,确定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对本教研室有违犯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条,取消优秀教研室主任资格)。评审出结果后,各二级学院(部)按给定限额上报教务处。
4、教务处整理好参评教研室主任资料后组织召开教学委员会,按评审条件对各二级学院(部)推荐的参评教研室主任资料进行评审,通过投票产生院优秀教研室主任名单(评审过程中,教学委员会成员涉及本学院教研室主任评审,需回避,不参与本学院教研室主任评审)。
5、由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分管教学院长及院长审批。
6、审批通过后,对优秀教研室主任给予表彰。
7、院优秀教研室主任每一年评审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教研室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要求等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二零一零年十月执行,以前的《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研室设置及管理办法》从二零一零年十月作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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