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代码:12616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2007年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07年我院招生工作,保证我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等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院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设计相关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和“网络畅通工程”,真正做到招生工作“六公开”和“六不准”,深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强化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改革,不断提高招生服务意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录取新生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投档比例择优录取”的录取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含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政策加、减分)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按我院招生计划比例的120%择优录取,我院决定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我院自愿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各省级招办对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的监督,积极配合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录取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我院已成立由校领导、招办领导、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招委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统一组织、全面实行各省级招办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以下简称“网录”),增加必要的投入,充实、完善网录的软件、硬件设备。
第六条 学院各有关处室、二级学院要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确保网录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招委设领导小组、纪检(监察)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管理、计划组、秘书组、录检组、信访组、信访接待组、打印邮寄、后勤保卫组。
第八条 招生录取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组划分及职责如下:
1. 领导小组
负责网录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等工作,对网录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根据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负责录取现场的请示、报告等初核,处理录取现场的重大问题。
Ø 管理、计划组
负责网录现场具体实施的全面管理,分配各组具体任务和权限,监督各组具体完成工作情况,保证网录现场顺利、有序进行。对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的联络,按时完成计划的统计、校对、追加、撤回,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Ø 秘书组
负责统计需优先录取考生名单、网上公示录取名单、网上公示计划调配信息;收集退档学生书面资料;接待来我院录取现场咨询(电话)的考生、考生家长等工作;将录取期间考生电话确认结果录入“招生录取信息处理系统”中,做好统计和记录及时交录检组处理,做好其它相关录取工作。
Ø 录检组
负责考生电子档案的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及时将考生电子档案导入“招生录取信息处理系统”,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Ø 信访组
负责录取期间考生电话确认,准确记载考生电话联系经过,坚决杜绝因我院工作失误造成误录、误退,确保我院和考生利益。
Ø 信访接待组
负责接待考生及考生家长来电来办公室(重大A区主楼106室)咨询,及时与录取现场联系。
Ø 打印邮寄组
负责对已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的打印、封装、邮寄等工作,及时将录取通知书邮寄到考生手中。
Ø 后勤保卫组
负责网录现场的硬件、软件、人员等一切安全工作,安排网录现场工作人员生活;协调录取期间网录现场网络、供电等问题(非常特殊情况需停电,请事先通知网录现场做好有关备份工作)。
2. 纪检(监察)小组
负责对录取工作人员的监督、处理;并监督我院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深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提高招生录取工作质量。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我院对考生德智体进行全面衡量的主要依据。考生的纸介档案由考生所在地招办集中管理,新生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地招办领取,并于到校报到时上交我院。
第十一条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我院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四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我院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安排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计算机录取工作人员(本年度有直系亲戚参加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组织录取工作人员熟悉教育部、各省级招办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招生业务的培训与招生纪律的教育,未经培训,不应安排为录取工作人员。
3. 录取中,本着对国家、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公正选才。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投档足额时,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投档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时不设志愿分数差;在后续志愿投档后,不退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写明退档理由;考生对退档若有疑问,由我院负责向考生解释。
4. 按照“尊重历史,承认差别,适当照顾”的原则,为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我院支持并承认各省极招办实行的加、减分等政策。
5. 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录检组组长审核后上载。招委研究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及时上载给省级招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对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留足,并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 录取结束时,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执行教育部关于“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的规定,并协助各省级招办妥善处理高分考生落选问题。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我院和有关省级招办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7.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的内容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部分,不得擅自公开。报考我院的考生可通过我院网站或各省级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
8. 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表和院校、专业志愿表(卡),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误以及填报志愿不当等原因而未被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十三条 新生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五条 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我院将在录取库中对相关考生的录取结果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于我院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日之内报送市招办。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的前一天,省级招办向我院提供第一志愿分数段人数统计表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表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表,与省级招办核对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网录工作流程如下图: 网上核对招生专业、计划 进行网络用户身份确认 按各省级招办规定时间通过网络办理报到手续 启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院校子系统 省级招办按比例120%投挡线上考生 我院立即下载投挡考生电子档案 我院审阅考生电子档案 向省级招办回传考生录取结果、信息 我院打印、封装和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 省招办确认录取结果、打印录取检表(盖章) 录取不能满额 重提调档需求 调档需求回传省招办 招生专业、计划有误 修改专业、计划 新生按时凭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来报到注册 由我院统一上报市教委、教育部注册学籍
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工作流程图
第十八条 补录工作流程如下图:
招生就业处汇总补录考生材料 招生就业处登记并验收补录申请材料 (补录申请表、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背景材料等) 考生自愿填写补录申请表 招生就业处下达补录添表信息 省级招办补录通知 打印校对信息单 招委领导会签 招生就业处整理考生补录材料 与省级招办办理补录手续 同意 不同意 我院打印录取通知书 考生不能被补录

补录工作流程图
第十九条 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一)批量退档工作流程如下图 (二)考生个人退档流程如下图
上报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 整理校对信息 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财务处核对并签字 打印并制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统计已报到考生 录取库中注销该考生 录取现场录取记录确认 招生就业处意见 招委领导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招生就业处盖章 不允许退档 持退档登记表、考生申请表 财务处意见

批量退档工作流程图 考生个人退档流程图
第七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为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令)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擅自录取新生;不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各省级招办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的名单报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许愿录取或录取过程中内外串通,泄露录取工作情况;不得以任何名义降低标准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电子档案,不得伪造各类加分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并实行电子监控,电话实行电话录音监控等;非工作人员进入录取现场必须持经招委领导签字同意的申请进入。凡对录取工作有意制造混乱,从事捣乱、破坏活动等,利用网络对其录取计算机攻击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二十七条 录取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到录取现场。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只能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考生费用,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违反乱收费的,一律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