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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关于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试行)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22 00:00:00

重庆大学关于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学〔20038号文)等文件精神,为确保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重庆大学申办的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独立学院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重庆大学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二)参加由重庆大学教务处和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课程包括: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考试办法见《重庆大学关于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办法》。

第四条 重庆大学教务处依照重庆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将审查通过的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办审核,报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重庆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在满足条件三的情况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已解除察看的毕业生当年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对毕业后工作表现优良的学生,一年以后可由本人提出学校申请并同时提交学习或工作表现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和独立学院签署意见,报重庆大学教务处审查后提出名单,校学位办审核,经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获得独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但未在毕业当年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三年内参加由重庆大学教务处和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按本办法申请补授重庆大学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重庆大学教务处提出,学位办审核,报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补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授位当年的时间。

第七条 重庆大学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证书其编号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重庆市教委学位办公室有关规定单独编号。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重庆大学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条 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在学位申请或有关考试、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本项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提请有关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经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教务处和学位办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位考试课程统计表(暂定)

学院

名称

  

          

外语

专业基础课

综合考试课程

土木工程

英语

画法几何及建筑制图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

工程造价

英语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工程管理

英语

房屋建筑学

《工程项目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英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

英语

宏观经济学

 

国际贸易

人力资源管理

英语

人力资源管理

市场营销

英语

微观经济学

市场调研与分析

工商管理

英语

生产与运作管理 

会计学

英语

成本会计

法学

英语

法理学

经济法学

英语

日语或法语

英汉互译

综合英语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英语

数据结构

数据库系统

电子信息

英语

电子技术

电子系统设计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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